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3704号之一
原告:天津泰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革,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通州区新世纪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
原告天津泰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天津泰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津泰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泰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天津泰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山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