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5097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铁路支线交口东南侧阳光壹佰东园23鼓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泰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18号楼**16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泰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