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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5097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铁路支线交口东南侧阳光壹佰东园23鼓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泰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18号楼**16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泰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