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嘉世星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2民特104号
申请人天津嘉世星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世星合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融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行使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赋予的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其审查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嘉世星合公司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理由包含两项,即没有仲裁协议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根据新金融公司、嘉世星合公司、案外人天津市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飞公司签订的《四方协议》约定,“嘉世星合公司与原施工单位天津市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原施工合同,由嘉世星合公司委托新施工单位腾飞公司完成目标房屋的剩余装修工程。嘉世星合公司按照新施工合同的约定向腾飞公司支付工程款。与《四方协议》的履行有关的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各方就目标房屋剩余装修工程相关事宜若另行签署其他相关协议,与《四方协议》约定不一致之处,以《四方协议》为准”,根据上述约定,即使嘉世星合公司和腾飞公司就剩余装修工程签订的新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与《四方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一致,亦应以《四方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四方协议》的仲裁约定受理腾飞公司的仲裁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腾飞公司主张嘉世星合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仲裁请求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的事项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嘉世星合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20年2月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05号裁决。裁决结果为“(一)嘉世星合公司向腾飞公司支付工程款3078823.5元。(二)嘉世星合公司向腾飞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以2922612.7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以156210.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嘉世星合公司向腾飞公司支付40000元以补偿腾飞公司花费的律师费。(四)驳回腾飞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五)本案仲裁费61906元由腾飞公司和嘉世星合公司各承担50%。该笔费用已与腾飞公司预缴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冲抵,嘉世星合公司应向腾飞公司支付30953元以补偿腾飞公司支付的仲裁费。上述裁决款项,嘉世星合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驳回申请人天津嘉世星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嘉世星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郝宛鸿 审判员 赵丽芳
书记员 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