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熙贝众合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熙贝众合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4民初1534号
原告:天津熙贝众合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大卷子工业园安兴路15号,
被告: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马鞍山市雨山区雨田路857号
原告天津熙贝众合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日立案。原告天津熙贝众合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熙贝众合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熙贝众合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