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4民初11322号
原告:天津熙贝众合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62号3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会昌,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田路8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熙贝众合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熙贝众合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熙贝众合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