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7102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熙贝众合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62号321室。
法定代表人:李延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金源,天津兴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渠小伟,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0)晋7102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十三万九千八百三十五元二角二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 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闫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