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执保117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熙贝众合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机石和平区烟台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559454695R。
法定代表人:李延春,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在执行天津熙贝众合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熙贝众合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津0112民初97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等价值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