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化云与天津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台头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02执989号
申请执行人杨化云,男,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天津市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晶采大2-2604。
被执行人天津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政府路东侧3号。
法定代表人刘锦英,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台头和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静海区台头镇和平村。
申请执行人杨化云与被执行人天津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和平村村民委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9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百龄
审 判 员  赵文龙
代理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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