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91民初5064号
原告:天津星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鞠保义。
原告天津星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星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0.00元,减半收取1640.00元,由原告天津星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