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1059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翰吉斯国际商务区1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元哲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