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旭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1059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翰吉斯国际商务区1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元哲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