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旭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旭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终42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旭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翰吉斯国际商务区1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旭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8民初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8民初8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来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