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海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95号
原告:天津华海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静海北环工业区**东兴道**。
法定代表人:张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渊,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内崔杨路南侧园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克超。
原告天津华海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华海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华海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华海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天津华海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