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745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昱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津0118民初74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92920.75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严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