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海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92号
原告:天津华海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静海北环工业区A区东兴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虎,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内崔杨路南侧园区管理委员会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克超,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华海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华海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海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天津华海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振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