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昱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7459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昱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谭庄子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湖南旷真(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内崔杨路南侧园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克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环,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昱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昱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昱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严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