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同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同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培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东,董事。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同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同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3134071.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并已送达,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甚微,已冻结。无不动产,无对外投资信息。查封其名下津R×××××、津A×××××车辆,单位实际控制。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示明其可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情况表示认同并签字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赵 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