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辖终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内崔杨路南侧园区管理委员会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克超,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公民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人户籍地均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因此本案应当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2021)津0118民初98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涉及公司利益、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综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系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因此应综合考虑案件是否涉及公司利益因素确定管辖法院。一审中,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返还的物品包括公司财务章、秘钥、合同章、税控机、财务电脑、财务账簿、项目章,上述物品涉及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益,故应根据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天津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因此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认定其具有管辖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刘建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