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1民初3820号
申请人山东威特变压器厂。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申请人:天津展鹏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4730193W。
法定代表人郭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山东威特变压器厂诉天津展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申请人名下证书编号为青国用(2010)第1403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山东威特变压器厂名下证书编号为青国用(2010)第1403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展鹏科技有限公司在
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