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341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鼎益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鲁化路65号3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洪青,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金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62号12号楼1层商01。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85号尊华商中心4楼403。
法定代表人:刘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海天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聚兴道9号智洋大厦1008。
法定代表人:梅超,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市鼎益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金林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海天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市鼎益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林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海天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鲁1502民初707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林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海天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鼎益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