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聊城市鼎益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342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鼎益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鲁化路65号3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洪青,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85号尊华商中心4楼403。
法定代表人:刘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海天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聚兴道9号智洋大厦1008。
法定代表人:梅超,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市鼎益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海天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市鼎益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海天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鲁1502民初7072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海天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鼎益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