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247号
申请人:聊城昊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后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QRUU574。
法定代表人:靳国林。
被申请人: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9号3栋1单元6楼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091996U。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上海街18号B区7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5680606。
法定代表人:刘娟,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海天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聚兴道9号智洋大厦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778180T。
法定代表人:梅超,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02民初673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聊城昊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1000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海天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1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5元,由申请人聊城昊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