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市航嘉机械有限公司、商丘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4272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航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戚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江苏良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占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战杰,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娟,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市航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对被告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航嘉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士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