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1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冠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天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娟。
本院于2022年9月18日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6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冠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路××胖庄西路西,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号的土地一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