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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与**宁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3177号 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凤凰三路2号1栋4层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L9D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714659339。 法定代表人:刘娟,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上海街18号B区7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5680606。 法定代表人:刘娟,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郑州市融创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9号1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8319774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融创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