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10204号
原告:景县降河流润航橡塑制品厂,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降河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7MA08X28275。
经营者:**。
被告:**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上海街18号B区7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5680606。
法定代表人:刘娟,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市融创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9号1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831977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景县降河流润航橡塑制品厂与被告**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融创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景县降河流润航橡塑制品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景县降河流润航橡塑制品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