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308号之一
原告:聊城廷忠轴承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NT91H1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一: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167173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二:**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上海街18号B区7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5680606。
法定代表人:刘娟,经理。
被告三:**海天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聚兴道9号智洋大厦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778180T。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02民初69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聊城廷忠轴承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天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喆盛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天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聊城廷忠轴承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