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振普筑炉衬里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振普筑炉衬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2民终49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振普筑炉衬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安裕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菲,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
上诉人天津振普筑炉衬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60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因与天津振普筑炉衬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津滨劳人仲案字【2016】第0706号《仲裁裁决书》后,**与振普公司分别提起诉讼,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的起诉与振普公司的起诉应并为一案审理,**与振普公司互为原告和被告。一审法院作为两件案件审理,并本别作出判决,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601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振普筑炉衬里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解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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