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振普筑炉衬里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振普筑炉衬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7187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振普筑炉衬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安裕路267#。
法定代表人:郭成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天津振普筑炉衬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卫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凌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