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533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斯坦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四纬路延生里4-4-605。
法定代表人:陈晨,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子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611室-10(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连秀玲,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森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贻兴园15-1-102。
法定代表人:周玲,执行董事。
天津市斯坦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子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森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天津市斯坦利科技有限公司已就(2021)津0319民初1401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2021)津0319民初14012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斯坦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金一
审 判 员 刘鹏程
审 判 员 刘 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建设
书 记 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