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子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879号之二
原告:***,男,200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臣,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被告:天津子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武清区汽车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611室-10(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连秀玲,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局,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灵石西路56号。
负责人:谭玉平。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董事长。
被告三、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廷洪,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松,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子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局、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局、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局、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谷训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静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