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3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611室-10(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上诉人***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39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萱
审判员 ***
审判员 解 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