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子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611室-10(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期满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景 新 审判员 *** 审判员 姜 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