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01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创智慧(天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2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83851B。
法定代表人:杨玉兰,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中信路西侧中塘工业区管委会大楼10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1468157R。
法定代表人:陈兵桂,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创智慧(天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375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一、被告天津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尚有500000元未退回原告中创智慧(天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于当庭给付原告100000元,剩余400000元于2021年6月2日前退回原告;
二、其他损失原告自愿让免;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及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天津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6月2日给付原告)。
因天津智信世创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创智慧(天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7月18日、8月17日发起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18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1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结果,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赵秀丰
审判员 张华为
审判员 高俊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