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旭日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中创龙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F36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天津中创龙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5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退还上诉人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