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终171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中天昊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武丘开发区中心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天昊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4民初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天昊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仲裁条款无效,一审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以及国务院《***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钦州***员会并没有在***齐市进行登记,其在***齐进行开庭所作的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全国各地也有类似案例,***未经当地审批备案异地裁决的,裁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导致裁决后人民法院驳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无法执行,又另行诉讼。而且,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在玛纳斯县,原告住所地为河南省,被告住所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与位于广西的钦州***员会均无关联。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本案中,中天昊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其与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玛纳斯县项目防腐涂料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钦州***员会裁决(******)。”从该约定看,双方协议选定了由钦州***员会进行裁决,其中对开庭地点的约定并不影响双方对***员会的选择,该条款对***员会的选定约定明确,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一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正确。
综上,上诉人中天昊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董 蕾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