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恒生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达吾*****与阿克苏恒生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0302民初248号
原告:达吾提·热合曼,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肉孜·库尔班,新疆德新(塔什库尔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5月16日出生,住图新木舒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振云,新疆鼎泽凯(喀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恒生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中原路金洲小区门面5-6号。
法定代表人:孙仁群,经理。
原告达吾提·热合曼与被告***、阿克苏市恒生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达吾提·热合曼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吾提·热合曼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阿克苏市恒生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达吾提·热合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吾提·热合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4元,法院退还原告达吾提·热合曼2562元,由原告达吾提·热合曼负担2562元。
审判长  鲁红梅
审判员  韩庆莉
审判员  周 丽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母洪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