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923执13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4月04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被执行人:阿克苏双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长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阿克苏双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到期债务,但被执行人阿克苏双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15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