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市绿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尔市绿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兵0103民初692号
原告阿拉尔市绿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出生。
委托代理**,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阿拉尔市绿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阿拉尔市绿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尔市绿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尔市绿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阿拉尔市绿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