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市绿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尔市绿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兵01民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尔市绿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751657863J,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幸福路东侧(现***供电所大门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疆天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上诉人阿拉尔市绿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103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拉尔市绿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阿拉尔市绿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阿拉尔市绿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1元,减半收取1850.5元,由上诉人阿拉尔市绿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敏
审判员王绯
审判员张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