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钱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1执4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
被执行人杭州钱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华良。
申请执行人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3202.5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208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州钱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将案件款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