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3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钱***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兰锦路。
法定代表人:斯华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恒(杭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之江路**商务楼4F。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国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钱***绿化有限公司与永恒(杭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610000元(含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州钱***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恒(杭州)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递交了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就还款期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长期履行的,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06执3563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晓
审判员 陈如敢
审判员 徐 滨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郭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