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27民初1285号
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法定代表人:蒋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全海,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与被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志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通力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