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7民初856号
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法定代表人:蒋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全海,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法定代表人:韩宪国,该局局长。
被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建青松公司)与被告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西建青松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玉雍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刘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