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7民初690号
原告:***夏买合木提,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合甫江艾尼瓦,和静县得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文化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阿不力克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好声,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文化路建设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夏买合木提与被告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静县中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夏买合木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买合木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5.34元,减半收取397.67元,由原告***夏买合木提负担。
审判员 董 中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