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001执异18号
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喀什众邦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曙光国际五金建材家居博览城B15栋1层131号。
法定代表人:申建梅,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克州众业联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昆山产业园标准化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2022)新3001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喀什众邦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众邦公司)与被执行人克州众业联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克州众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喀什众邦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喀什众邦公司请求:请求追加***为(2022)新3001执52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28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乌仲裁字第09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克州众业公司未按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异议人喀什众邦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指定阿图什市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克州众业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裁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人有权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故,依法申请追加***为(2022)新3001执52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债务。
经本院查明,克州众业公司未履行(2021)乌仲裁字第0933号仲裁裁决书,喀什众邦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克州众业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其股东***为投资人,唯一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120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喀什众邦公司提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成立,追加***为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阿力木江阿不都守库尔
审判员 尼 里 帕 艾 尔 肯
审判员 哈 尼 克 孜 吾 甫 尔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麦尔旦麦 麦提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