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众业联城电气有限公司

喀什众邦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克州众业联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0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喀什众邦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69343197XF,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曙光国际五金建材家居博览城B15栋1层131号。
法定代表人:申建梅,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克州众业联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133308656XI,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昆山产业园标准化8号。
法定代表人:安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喀什众邦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克州众业联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22年2月28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乌仲裁字第0933号裁决。喀什众邦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申请执行克州众业联城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8,030元,违约金101,606元,财产保全费444.60元,仲裁费21,564元,律师费36,578.16元,以上合计668,222.7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受理立案。本院查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办理的(2021)新3001执保511号保全案件,关于申请人喀什众邦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克州众业联城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保全标的为646,214.16元。于2021年12月22日以646,214.16元为限进行了额度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克州众业联城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为×××内存款,于2021年12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依法扣留了被申请人克州众业联城电气有限公司在克州人民医院的未结工程款42,459.2元,于2021年12月28日以部分保全结案。本院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已经办理申请人喀什众邦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克州众业联城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可更好的解决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本院执行不能有效执行本案件,也会降低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22年2月28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乌仲裁字第0933号裁决,申请执行人喀什众邦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克州众业联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宏     洲
审 判 员     司拉义买买提肉孜
审 判 员     阿 不 都外力居麻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江 群
书 记 员           谭 江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