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6988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四五团。
被告:石河子市万全领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1小区城区西环路92-C1号。
法定代表人:邹旭琴,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石河子市翰林书店,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13小区北四路136-A号。
经营者:尚庆海。
原告***与被告石河子市万全领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石河子市翰林书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批准后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洪勇
人民陪审员 侍 燕
人民陪审员 路桂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