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2346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被告:石河子市万全领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1小区城区西环路92-C1
法定代表人:邹旭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河子市万全领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 曙
人民陪审员 方建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