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02民初242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新疆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被告:***,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被告:新疆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迎宾大道1号院内(原红星制药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3992881809。
法定代表人:邢林海,总经理。
被告:新疆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天津南路196银座中心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38395942U。
法定代表人:杨中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继华
人民陪审员 邵勇强
人民陪审员 马学珍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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