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豫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02民初242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新疆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被告:***,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被告:新疆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迎宾大道1号院内(原红星制药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3992881809。

法定代表人:邢林海,总经理。

被告:新疆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天津南路196银座中心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38395942U。

法定代表人:杨中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继华

人民陪审员  邵勇强

人民陪审员  马学珍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杨姗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