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市跃铭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1202财保3号
申请人:哈密市跃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青年路警察小区****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860M93D。
法定代表人:魏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伯军华,新疆哈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第十三师火箭农场衡山北路**河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MA7766JU13。
法定代表人:胡杰。
申请人哈密市跃铭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火车站支行账号10×××65的财产1167785元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火车站支行账号10×××65的财产116778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哈密市跃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圣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靖钊
书 记 员 吕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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